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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簡介
董事會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設董事九至十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董事侯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公司除獨立董事以外之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總數額,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負責執行監察人之職權。

本公司董事會目前為8席董事(包含1席女性董事),其中獨立董事占有3席。

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責任強化管理機制已依據證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

董事會權責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